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峥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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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峥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峥辰;张永琴;李乐;李增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峥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8110161011。被执行人:张永琴,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8504102423。被执行人:李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09233010.被执行人:李增录,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101043012。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峥辰、张永琴、李乐、李增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峥辰、张永琴、李乐、李增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李峥辰、张永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分段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的借款月利率按照7.32‰计算,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月利率按照9.516‰计算),被执行人李乐、李增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由被执行人李峥辰、张永琴、李乐、李增录承担。但被执行人李峥辰、张永琴、李乐、李增录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增录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五丰福成公司南侧福泽颐园11-7-290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131082013013GB00018F00020663)。为了确保案件执行,应对上述房屋应采取查封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增录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五丰福成公司南侧,福泽颐园11-7-290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131082013013GB00018F0002066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可以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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