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异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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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异146号案件名称
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全勇;张枫;宋鑫;成都涌泉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异146号申请人: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6号1栋1楼3号附234号,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晖南街169号ACC成都中航城市广场B区1308号。法定代表人:韩会琼,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西路64-68号底楼。负责人:简婕。被执行人:全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枫,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宋鑫,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涌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听江村6组。负责人:全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富登崇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勇、张枫、宋鑫、成都涌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聪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瀚聪公司称,富登崇州分公司与全勇、张枫、宋鑫、成都涌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川0184执608号】。2019年10月9日,富登崇州分公司与瀚聪公司签订《不良贷款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该执行案件案涉的富登崇州分公司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瀚聪公司,并于2020年1月3日通过《四川法治报》公告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且原申请执行人富登崇州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已作出书面确认。故请求将(2016)川0184执60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富登崇州分公司变更为瀚聪公司。经审查查明,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富登崇州分公司与全勇、张枫、宋鑫、成都涌泉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4执608号。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富登崇州分公司与瀚聪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瀚聪公司。2021年1月3日,富登崇州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前述债权转让进行确认。以上事实,有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不良贷款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富登崇州分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瀚聪公司,且富登崇州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瀚聪公司取得该债权,故债权受让人瀚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川0184执6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变更为四川瀚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倪望博审 判 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月书 记 员 钟 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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