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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丽萍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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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32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丽萍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丽萍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329号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4974092J。法定代表人:于劲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常丽萍,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丽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北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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