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云、陈五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民初5342号案件名称
赵爱云、陈五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爱云;陈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342号 原告:赵爱云,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五松,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846751297M。 负责人:陆正,总经理。 原告赵爱云与被告陈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原告赵爱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云撤回对被告陈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爱云负担。 审判员范凤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渊 书记员蔡华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欧成毅、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81号 下一篇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丽萍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