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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邵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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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598号
  • 案件名称

    李明、邵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邵克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邵克斌,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李明与邵克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位。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被执行人邵克斌在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有一套面积为451.24平方米的房屋,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川1922执59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屋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数量较多,该房屋在(2021)川1922执恢259号一案中已进入评估程序,本案需等到该房屋处置完毕后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4、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合议庭研究会议,评议结果一致为:本案应当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922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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