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汪家云,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蒋大坤,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花玉,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家云与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