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云、蒋大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72号

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永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生效的汪家云;蒋大坤;唐花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72号
  • 案件名称

    汪家云、蒋大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汪家云;蒋大坤;唐花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汪家云,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蒋大坤,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花玉,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家云与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