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林青、颜春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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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40号案件名称
肖林青、颜春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林青;颜春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肖林青,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颜春华,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林青与被告颜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224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春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林青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颜春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在车辆、证券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2021年9月18日到溆浦县双井镇堰塘湾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颜春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颜春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林青借款1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481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1303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贺 蕾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正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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