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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高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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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294号
  • 案件名称

    陈琪、高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琪;高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294号原告:陈琪,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魁,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陈琪与被告高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琪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琪负担。审 判 员 江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雪梅书 记 员 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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