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华、刘慧君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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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66号案件名称
唐祖华、刘慧君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祖华;刘慧君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唐祖华,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刘慧君,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祖华与被执行人刘慧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祖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江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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