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广东、胡伏坤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恢2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恢283号
  • 案件名称

    刘广东、胡伏坤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广东;胡伏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胡伏坤,男,1980年9月30日,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胡伏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执字006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伏坤给付人民币2547312元及利息、违约金,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胡伏坤名下无大额可扣划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胡伏坤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2021年8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伏坤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本案申请执行对上述房产无优先权,故未处置;3.被执行人胡伏坤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2021年8月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伏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胡伏坤给付人民币2547312元及利息、违约金,尚有给付人民币2547312元及利息、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6.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宋自谦审判员  李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晓扬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