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袁、陈乃正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4执恢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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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14执恢398号案件名称
李袁、陈乃正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袁;陈乃正;王石坤;黄阳;鄢蝶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14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李袁,男,1994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乃正,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石坤,男,1993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黄阳,男,1990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鄢蝶,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李袁申请执行陈乃正、王石坤、黄阳、鄢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乃正、王石坤、黄阳、鄢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袁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并在法院监督下,被执行人鄢蝶对其名下“成都魔耶网吧”及“成都魔耶茶楼”内的现有物品进行变卖处置,变现37000元,扣除4000元费用后,实际到账33000元,本案申请人李袁依法受偿2760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启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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