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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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77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7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泉集北里别墅2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后沽村西二街二号。投资人:张克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克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津0116民初46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23日恢复执行,2021年3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克成名下不动产(商铺),但流拍未能成交。被执行人张克成就本案纠纷共计履行290049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52814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共计受偿290049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46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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