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姆西卡玛尔达吾提、吐尔逊江艾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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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99号案件名称
夏姆西卡玛尔达吾提、吐尔逊江艾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夏姆西卡玛尔达吾提;吐尔逊江艾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夏姆西卡玛尔达吾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4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的存款、收入36002元(其中本金35568元;执行费434元); 二、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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