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海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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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802号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海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海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802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负责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6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韩祥。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青海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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