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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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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930号
  • 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天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930号 原告:王天明,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BP3M52。法定代表人:刘丽。本院在审理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天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王天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天明负担。  审  判  员    邓青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海燕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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