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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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930号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天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930号 原告:王天明,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BP3M52。法定代表人:刘丽。本院在审理王天明与重庆佳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天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王天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天明负担。 审 判 员 邓青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海燕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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