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有、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798号案件名称
赵启有、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启有;张秀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798号赵启有、张秀杰:申请执行人赵启有与被执行人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张秀杰应立即返还赵启有购房款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经本院执行,张秀杰已向赵启有给付案款28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启有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1)吉0281执798号赵启有与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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