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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有、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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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798号
  • 案件名称

    赵启有、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启有;张秀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798号赵启有、张秀杰:申请执行人赵启有与被执行人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张秀杰应立即返还赵启有购房款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经本院执行,张秀杰已向赵启有给付案款28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启有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1)吉0281执798号赵启有与张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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