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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荣华与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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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7831号
  • 案件名称

    廖荣华与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廖荣华;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7831号原告:廖荣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荣华与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荣华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荣华撤诉。审 判 员 刘志宏法官助理 严骐安书 记 员 向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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