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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小兰、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异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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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异126号
  • 案件名称

    芦小兰、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芦小兰;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芦小兰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异12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芦小兰,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808126908,住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马卜吴村马卜吴1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伯祥,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407280214,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湖底叶村124号。 被执行人: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KNE8F,住所地:衢州市花园东大道16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廖炎龙。 在本院执行芦小兰与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芦小兰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伯祥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芦小兰与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浙08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一、解除芦小兰与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退还芦小兰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折价款124940元;三、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支付芦小兰违约金12000元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芦小兰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802执1852号。执行中,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亦未查询到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芦小兰称,被执行人章程及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现股东被申请人吴伯祥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将在2020年6月1日前足额缴纳,但实缴出资额为0元,且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吴伯祥为(2021)浙0802执18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五十家装饰装修工程(衢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成立之时的股东为北京五十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2018年6月4日的公司章程中记载:股东北京五十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将在2038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20年6月1日,股东北京五十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伯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了吴伯祥,次日,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至吴伯祥名下,该公司2020年6月1日的公司章程中记载:股东为吴伯祥,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将在2020年6月1日前足额缴纳。至今,吴伯祥未向本院提供其已缴纳该出资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不能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作为被执行人股东的被申请人,至今未实际缴纳出资,其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但被申请人承担的责任只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吴伯祥为(2021)浙0802执18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100万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王俪婧 审判员李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林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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