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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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906号案件名称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906号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芙蓉公馆A栋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6329873R。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某,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9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湖南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青曼书 记 员 史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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