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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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100号案件名称
周某、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周某;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100号原告:周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南京路。负责人:于焕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周某撤回对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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