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等王正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1号

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玛纳斯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王正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81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等王正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波;王正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1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周波,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正万,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周波、王正万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人民币27243.3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2)玛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周波、王正万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7243.3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王正万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8475账户(实际冻结16958.9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2159账户(实际冻结133.66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3523账户(实际冻结104.82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7686账户(实际冻结11984.34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保全人王正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5ae账户(实际冻结17.2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0c9账户(实际冻结12.46元)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7985账户(实际冻结12018.9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2669账户(实际冻结1003.03元)银行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周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2ab账户(实际冻结1951.52元)存款27243.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