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政权、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35号
  • 案件名称

    唐政权、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唐政权;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胡卫红;张红华;唐景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唐政权,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朝阳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佳苑1栋607房。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被执行人:刘登勋,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胡卫红,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张红华,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安县。被执行人:唐景辉,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政权与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张红华、胡卫红、唐景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房屋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无此信息暂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涯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