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恢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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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恢150号案件名称
臧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臧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恢150号被执行人:臧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臧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12)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文书:一、被告人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被告人臧军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813执1442号,第一次执行到位222446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46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臧军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臧军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臧军名下无股权、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家园××室不动产,该不动产于2021年8月18日以43.432万元价格成交,扣除房屋询价费2000元、网拍服务费3000元、房屋过户被执行人需承担税费12409.14元、案外人在该房屋上的装修费45000元、被执行人配偶可分得的房屋价款185995.43元外,剩余的房屋拍卖款均退赔被害人,其中被害人江苏xxx银行退得赔偿19428.18元,被害人xxx退得赔偿166527.25元(已被镇江京口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臧军名下有登记在洪泽县xxxx公司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淮安xxx室不动产,该房产本院已在该案第一次执行期间的2020年7月6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因该房屋与淮xxx室不动产均系臧军服刑期间与其弟xxx两人共同拆迁取得且其弟xxx目前下落不明,无法确定两套房产的具体权属,故该房经执行局法官会议讨论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标的较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3、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查明被执行人臧军目前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送达材料、实地调查笔录、村居证明等证据证实。该案通过第一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222446元、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185955.43元,共计执行到位408401.43元,未执行标的3051598.57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决定暂不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缴犯罪所得赃款的义务。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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