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福军、付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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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28号案件名称
郝福军、付荣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郝福军;付荣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郝福军。被执行人:付荣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福军与被执行人付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福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2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26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369223.00元中的49.26元,被执行人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369223.00元中的49.26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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