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474号

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淮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47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474号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26路曙光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3819795U。法定代表人:孙中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张军,系公司员工。被告:吴云军,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