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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美娟与季建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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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362号
  • 案件名称

    支美娟与季建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支美娟;季建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362号申请执行人:支美娟,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建丰,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支美娟与被告季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季建丰未履行本院(2020)沪0101民初154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支美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季建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于2021年7月14日冻结其工商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6日冻结其财付通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扣划其中存款42744.84元转部分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A9XX**的车辆,期限为两年,因尚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沪AZXX**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轮候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本院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赵喆晨书 记 员  赵喆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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