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06号案件名称
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曲秀丽,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61号公建。本院在执行曲秀丽与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83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玉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972号 下一篇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文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