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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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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06号
  • 案件名称

    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曲秀丽;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曲秀丽,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61号公建。本院在执行曲秀丽与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83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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