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清、郑仙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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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496号案件名称
徐永清、郑仙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永清;郑仙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496号 原告:徐永清,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郑仙福,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智,台州市椒江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足华,台州市椒江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徐正好,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第三人:徐道斌,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徐永清与被告郑仙福及第三人徐正好、徐道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永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永清负担。 审判员林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 代书记员项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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