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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琛、汪静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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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佳琛、汪静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780号之一被执行人:胡佳琛,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静,女,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坚阳,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阮雪姣,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百花路(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608004134。法定代表人:吴银辉。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0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11974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于2021年5月26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已执行到位4055.78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胡佳琛、汪静、胡坚阳、阮雪姣、歙县金银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姚 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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