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02号原告:蒋祖军,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社区新安大道瀚龙华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苏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宏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住临澧县,系临澧县新安镇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蒋祖军与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蒋祖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祖军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