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军、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487号

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周二军;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487号
  • 案件名称

    周二军、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二军;霍现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487号原告:周二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霍现宏,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周二军与被告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霍现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二军负担。审 判 员 肖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美琴书 记 员 任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