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487号原告:周二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霍现宏,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周二军与被告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霍现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二军负担。审 判 员 肖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美琴书 记 员 任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