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玉兰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1003民初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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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474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玉兰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徐玉兰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474号 原告: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LMYX0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582、584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玉兰,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玉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徐玉兰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台州市智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汪罗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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