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德利、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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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517号案件名称
咸德利、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咸德利;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517号申请执行人:咸德利,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美食街交汇处东南角华夏国际14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PEEAQ66。法定代表人:李合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9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2424.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丁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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