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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修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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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465号
  • 案件名称

    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修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修文;彭礼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465号申请人: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仰阿莎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GRWTYXY被执行人:欧阳修文,男,1991年10月0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现住剑河县。被执行人:彭礼燕,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江古镇大岭行政村马棚组,现住三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阳修文、彭礼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欧阳修文、彭礼燕需偿还原告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2021年4月14日的金额为2492.66元,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1元。欧阳修文、彭礼燕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全部履行义务。2021年0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欧阳修文、彭礼燕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一、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共82492.66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31元及申请执行费113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二、2021年09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09月22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欧阳修文在富民银行借款已逾期的利息、复息及罚息为7380元,欧阳修文自愿用在本院冻结案件中保留的生活费(每月700元)用于履行本案,上述款项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二)2021年10月25日彭礼燕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三)截止2021年9月22日欧阳修文在富民银行借款已逾期的利息、复息及罚息为7380元,至彭礼燕还清本金之日时本笔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由欧阳修文承担(具体金额以银行计算为准)。(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31元由欧阳修文承担,待还完本案利息后再用每月生活费偿还,申请执行费1137元被执行人彭礼燕已当庭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号。(五)如被执行人欧阳修文、彭礼燕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将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失信、限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蒲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建钢书 记 员  梁博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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