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638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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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638号之九案件名称
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63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法定代表人:束传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9E063L,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358号嘉和豪庭小区商业楼2楼18号。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在20×××3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53618.5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67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雅倩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63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法定代表人:束传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9E063L,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358号嘉和豪庭小区商业楼2楼18号。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在20×××3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53618.5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融智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67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雅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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