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升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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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201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升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升卫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201号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系公司员工。被告:周升卫,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升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成乃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僚书 记 员 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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