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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黄建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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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445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黄建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黄建勇;周小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445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西青大道21号时代廊桥花园一座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829335398。负责人:李增,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敏,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黄建勇,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周小媚,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与被告黄建勇、周小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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