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兆贵、刘清东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75号案件名称
吕兆贵、刘清东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吕兆贵;刘清东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75号申请人:吕兆贵,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清东,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吕兆贵与被申请人刘清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兆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清东银行存款184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兆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清东名下银行存款1842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倩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