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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92民初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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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民初27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92民初279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19336M,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89号1幢103-120号。负责人:何泽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翊雯,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54926396N,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2211。法定代表人:王昌宏。被申请人:孙琰,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2211。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琰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玖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 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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