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红、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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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477号案件名称
李凯红、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凯红;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红,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8号楼8-3-104。法定代表人:蔡溪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1901室。法定代表人:蔡溪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陆兴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晓红,女,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红与被执行人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9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有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凯红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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