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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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91号案件名称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仕兰;陶秀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91号 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17321647。法定代表人:张跃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红,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仕兰,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陶秀福,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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