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9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仕兰;陶秀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91号 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17321647。法定代表人:张跃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红,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仕兰,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陶秀福,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仕兰、陶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