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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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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卓、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卓;罗金容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原告:张卓,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罗金容,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张卓与被告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卓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卓负担。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李树仁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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