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卓、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卓、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卓;罗金容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40号之一原告:张卓,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罗金容,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张卓与被告罗金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卓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卓负担。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李树仁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成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冰楠;陈振;马松林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558号 下一篇 刘小杰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81执恢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