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与王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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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356号案件名称
吴强与王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强;王美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356号原告:吴强,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黄松甸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蓝湾国际A区。 被告:王美月,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吴强与被告王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强,被告王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美月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事实和理由:至2016年11月14日,王美月尚欠吴强借款7000元,并为吴强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后经吴强索要未果。 王美月辩称:吴强所述属实,但暂无能力偿还。 吴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至2016年11月14日,王美月尚欠吴强借款7000元,并为吴强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后经吴强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王美月在吴强处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吴强与王美月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王美月应当向吴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强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 二、驳回原告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美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冰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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