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盛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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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70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盛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盛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盛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朱书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盛,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盛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92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予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传票传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3,1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281元和执行费1,6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无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可供执行。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或收入,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人在长沙务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3,1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281元和执行费1,61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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