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228民初119号
  • 案件名称

    郭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郭磊;哈青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原告:郭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羌族,粮农,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哈青,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藏族,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郭磊与被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郭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审判员 王 佑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朗俄满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原告:郭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羌族,粮农,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哈青,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藏族,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郭磊与被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郭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审判员 王 佑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朗俄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