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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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228民初119号案件名称
郭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磊;哈青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原告:郭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羌族,粮农,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哈青,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藏族,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郭磊与被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郭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审判员 王 佑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朗俄满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228民初119号原告:郭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羌族,粮农,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哈青,男,1989年10月05日出生,藏族,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郭磊与被告哈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郭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郭磊负担。审判员 王 佑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朗俄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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