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凌、袁以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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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68号案件名称
曹凌、袁以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凌;袁以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68号申请人:曹凌,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袁以为,男,199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凌与被申请人袁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以为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以为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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