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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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志兰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被告:王某某,女,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女儿),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玮书记员 施政达廖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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