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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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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志兰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665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被告:王某某,女,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女儿),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玮书记员 施政达廖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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