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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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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7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77号申请人: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解放西路78-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558020342K。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欣,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村西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63804H。法定代表人:王朴生。申请人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19元或其他相应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思恩瑞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朴业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19元或其他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家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葛 伟书 记 员 段丽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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