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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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3088号案件名称
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MK97Q。法定代表人: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MYY3T。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3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即由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096287.4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9日起,以109628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363.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宏财聚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宇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公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81执3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瞿 浩审 判 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金龙书 记 员 唐明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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