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雯、湖南好前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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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炜雯、湖南好前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炜雯;湖南好前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炜雯,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好前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2102房。法定代表人:陈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若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33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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